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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彭海波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41号原告:彭海波,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勇,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凤,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珞瑜路光谷广场世界城步行街1025号。负责人:AlainRaymondCORNET,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海波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彭海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