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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高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民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547号原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高民杰,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