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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终122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满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大学文化,原义县公安局义州镇派出所副所长,现住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072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未上诉,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以锦检公诉撤抗【2017】9号撤回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锦昕审 判 员 王兴周审 判 员 马 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娈书 记 员 刘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