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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毛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毛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1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0539060K。代表人:裘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安、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芳丽,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被告毛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