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周春明、朱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春明,朱树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09号之一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春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洪江市。被申请人:朱树志,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洪江市。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春明、朱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自身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春明、朱树志的银行存款5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红卫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