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守平与殷壮志、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平,殷壮志,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平,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殷壮志,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郑敏,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守平与被执行人殷壮志、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守平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