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谷志云、崔水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志云,崔水涛,唐会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志云,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河南杰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水涛,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会平,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再审申请人谷志云因与被申请人崔水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谷志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刘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