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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锦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钟锦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866号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3栋1单元1楼112号。法定代表人:杨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婵露,女,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钟锦江,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锦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