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普建明、梁玲、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普建明,梁玲,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羊国忠,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雄英。被执行人普建明。被执行人梁玲。被执行人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普建明、梁玲、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普建明、梁玲下落不明,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