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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潍坊华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12号潍坊华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为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一案,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公司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公司申诉称,沧科司鉴[2013]综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经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养殖类司法鉴定活动,而养殖类包括畜牧养殖等种类,畜牧兽医技术是畜牧养殖技术的组成部分,故其相关司法鉴定也包含在内。本案鉴定人均持有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可以对本案相关问题开展鉴定业务。你公司申诉称,牛死亡的数量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查,关于牛的死亡数量有被害人陈述、饲养工人证言、死亡牛的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内蒙古图强牧业有限公司死亡牛的数量为153头。你公司申诉称,涉案兽药是否为伪劣兽药没有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经查,扎赉特旗畜牧业局证明,涉案药物无批准文号、无生产企业名和厂址、无使用说明书、无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三无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标明有效期的,不标明产品批号的,为劣兽药,原审认定涉案兽药属于伪劣兽药范围并无不当。你公司申诉称,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经查,内蒙古图强牧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对于其购买153头牛的费用,治疗期间药费,死牛处理费,鉴定费以及隔离封锁期间企业未能按建成规模进行生产而造成的损失你公司应予赔偿。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