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科与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科,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96号原告:彭科,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被告:李莉,女,住洛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附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科诉被告李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科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