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陆克成、徐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克成,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陆克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徐恒,男,1980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执行人陆克成申请执行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19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克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俐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