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许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许景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774号原告: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谭均想。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景兴,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新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