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申请人欧阳某、谷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欧阳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欧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6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谷某某、欧阳某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201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人民币7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人民币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以上利息均实际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2、执行费3950元、受理费7606元、公告费167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以上暂共计48272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谷某某、欧阳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8272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