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文重与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重,张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147号原告:王文重,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松林,男,成年人,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重诉被告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重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