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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3858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薛寨子村*组***号,居民。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薛寨子村*组***号,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籍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1994年原被告相识,1995年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男孩孙某,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婚内出轨等原因,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构成及生育孩子的时间均属实,被告确实婚内出轨,但是已与第三者断绝来往,被告认识到了错误,并也愿意加以改正,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身份。2、归昌乡民政办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一宗,证明被告婚内出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10月18日双方在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月25日生育男孩孙某,现已成年,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在婚内出轨,致使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以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也已成年,应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应该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被告虽然婚内出轨,但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加以改正,原告应该给予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被告如能悔过,原告如能宽容、谅解被告,珍惜现有的家庭,双方应该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故原告主张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