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云与被告白严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白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86号原告朱云,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被告白严芳,女,1986年4月14日,蒙古族,青海省刚察县哈尔盖镇居民。原告朱云与被告白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云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朱云负担。审判员 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