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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云与被告白严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白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86号原告朱云,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被告白严芳,女,1986年4月14日,蒙古族,青海省刚察县哈尔盖镇居民。原告朱云与被告白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云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朱云负担。审判员 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