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平县机电设备供应站与高银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机电设备供应站,高银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1174号原告:安平县机电设备供应站,住所:安平县西马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L0864623-9。法定代表人:刘锦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莲莲,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系该站销售经理。被告:高银戳,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深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经营机电公司,被告生产拔丝机,双方有业务来往。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货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送了货物,但被告并未给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起诉讼,被告对欠款表示认可。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银戳分期偿还原告安平县机电设备供应站货款40000元人民币。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二、如果被告任何一期还款计划违约,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货款。三、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平县机电设备供应站负担200元,由被告高银戳负担2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