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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9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景蒙蒙、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蒙蒙,赵飞,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538号申请人:景蒙蒙,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赵飞,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梁俊,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景蒙蒙与被申请人赵飞、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景蒙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飞、梁俊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景蒙蒙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9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蒙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飞、梁俊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景蒙蒙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