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静萍与陈勇、肖玉华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萍,陈勇,肖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宋静萍,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肖玉华,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静萍与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静萍借款12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4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120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44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勇、肖玉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申小勇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