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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志铭、许丽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铭,许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赖子午,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号紫荆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被申请人:谢志铭,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申请人:许丽卿,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赖子午诉被申请人谢志铭、许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623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谢志铭、许丽卿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西湖花园2幢605号房产,查封价值以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有转让、抵押、担保、赠与、租赁等行为。赖子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赖子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志铭、许丽卿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西湖花园2幢605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谢志铭、许丽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凤华主要法律条文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