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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引珍、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引珍,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引珍,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寅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号*座*楼。法定代表人:付凯。再审申请人张引珍因与被申请人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引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