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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才与贾广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才,贾广兰,王玉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才,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兰,女,194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王玉娟,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王玉才因与被上诉人贾广兰、原审被告王玉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448之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才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及常住地均在济宁市任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贾广兰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玉才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