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洪占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花,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洪占岗,王文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97号原告: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牛敬堂,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新,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占岗,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文涛,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田秀花与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洪占岗、王文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9.5元,由原告田秀花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华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