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明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103号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身份证号XXX。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张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