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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与杨胜才、李丽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胜才,李志军,李丽芳,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3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被执行人杨胜才,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胜才、李志军、李丽芳、李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四被执行人杨胜才、李志军、李丽芳、李英偿还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0元及申请执行费426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神执字第0243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胜才名下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陕西东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评估价格为547100元。现因评估价格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尾款,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胜才名下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