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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浩浩、尚升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浩浩,尚升涛,孔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32号申请人:侯浩浩,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尚升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孔志超,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升涛、孔志超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