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11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棕博、叶方、仝洪涛、张涛、曹大军、张红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棕博,叶方,仝洪涛,张涛,曹大军,张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牛君彬,行长。被执行人张棕博,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方,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仝洪涛,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大军,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办理的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棕博、叶方、仝洪涛、张涛、曹大军、张红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棕博名下豫D86X**号北斗星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