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与亚通塑料(开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亚通塑料(开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青山区石化村141门3号被执行人亚通塑料(开封)有限公司住址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外环路5号本院在执行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亚通塑料(开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武汉林昊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