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5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山县,现住址为长沙市。2017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长沙市。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庆、人民陪审员彭显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段佳丽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同事夏某某等人在衡阳市雁峰区“食食在在”饭店吃饭。期间,罗某某饮用了约三两“二锅头”白酒。当日13时许,罗某某离开饭店到宿舍休息。2017年4月19日21时40分许,罗某某驾驶其哥哥罗仕民的小型轿车,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欲回衡山县老家。罗某某行驶至湘江三桥桥头地段时,被交警拦下查验,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8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2017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同事夏某某等人在衡阳市雁峰区“食食在在”饭店吃饭。期间,罗某某饮用了约三两“二锅头”白酒。当日13时许,罗某某离开饭店到宿舍休息。2017年4月19日21时40分许,罗某某驾驶其哥哥罗仕民的小型轿车,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欲回衡山县老家。罗某某行驶至湘江三桥桥头地段时,被交警拦下查验,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欠妥,因罗某某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社区矫正环境极差,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不采纳公诉机关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欧阳建平审 判 员 刘 庆人民陪审员 彭 显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 佳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