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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九妹、刘在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九妹,刘在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九妹,绰号“老鳖”、“冬秀”,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2016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取保候审并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5月1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在胜,绰号“老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07年11月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取保候审并释放。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5月1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文峰,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九妹、刘在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九妹、被告人刘在胜及其辩护人邓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万九妹伙同被告人刘在胜在本市西湖区桃园住宅小区1栋4单元102室开设赌博场所,召集社会闲散人员以牌九为工具进行赌博,并且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赌场运营期间,万九妹主要负责招揽和组织赌客参赌并负责赌场日营经营管理;刘在胜主要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其聘请了戴某、万某3、“蛤蟆”等六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看场及维护秩序。赌场所得盈利由万九妹、刘在胜二人五五分成。2016年5月27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戴某、万某3。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刘在胜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万九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归案经过;2、证据保全清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二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材料;5、证人刘某1、叶某、熊某、曹某、徐某1、万某1、刘某2、王某1、王某2、胡某1、肖某、陈某、龚某、万某2、饶某的证言;5、被告人万九妹、刘在胜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九妹伙同被告人刘在胜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一般共同犯罪情节。被告人刘在胜属累犯。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万九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在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在胜系坦白,且社会危害较小,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再则本案的犯罪起因不是刘在胜提起,是万九妹开设赌场后才加入的,刘在胜未在赌场做管理工作,其所起作用较小;本案参赌人员均是家庭妇女,赌场地点也较偏僻,赌资也只是十元开花,规模不很大,后果不严重。因此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九妹、刘在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及侦查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罚没款进账单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1、叶某、熊某、曹某、徐某1、万某1、刘某2、王某1、王某2、胡某1、肖某、陈某、龚某、万某2、饶某的证言;同案犯戴某、万某3的供述;辨认及指认笔录;被告人万九妹、刘在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九妹、刘在胜以营利为目的,以牌九为赌具,供不特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九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胜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九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十八天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刘在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七天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晓霞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