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来泉与齐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泉,齐英,包国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550号原告:陈来泉,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关永良,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英,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三人:包国庆,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泉诉被告齐英、第三人包国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英、第三人包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来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来泉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