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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恒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恒置业有限公司,孙富兴,郑君丽,郑军明,刘玉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第19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1号。负责人:童芳芳,行长。委托代理人:顾全有,系该行员工。被告: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明,董事长。被告:河南佳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寒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琦,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富兴,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郑君丽,女,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军明,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刘玉灵,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阿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被告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恒置业有限公司、孙富兴、郑君丽、郑军明、刘玉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于2017年8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648元减半收取1128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紫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