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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从荣、孙晓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荣,孙晓勋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916号申请人杨从荣,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孙晓勋,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申请人杨从荣与被申请人孙晓勋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从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晓勋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北侧、圣得花园西侧潮白人家二期22-4-203室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裴宇琼、杨丰增共同共有的位于通州区万盛北里365号楼1层411号房屋(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所有权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晓勋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西大街北侧、圣得花园西侧潮白人家二期22-4-203室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从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