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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军、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弘德新厦0506室,注册号361181210001096。法定代表人:赵卫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杨军与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德民一初字第466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84,093.4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884,09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