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广、廖光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广,廖光余,邓开谷,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明,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光余,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开谷,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辉,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施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84026027G,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法定代表人:贺小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7415Y,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广因与被上诉人廖光余、邓开谷、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6)赣03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涉案的下埠镇财富广场项目虽然是江西云程置业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但根据江西云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案卷第164页),该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人为廖光余、邓开谷,故廖光余、邓开谷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于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为中标人的江西云程置业有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廖光余、邓开谷均负有处置的法定义务。廖光余、邓开谷与死者家属在下埠镇人民政府主持下达成的事故处理方案,系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廖光余、邓开谷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享有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审判决法律关系紊乱,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6)赣03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东林审判员 杨发良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