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1111号东莞市旺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凯仕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旺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仕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11号原告东莞市旺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园2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7749333N。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委托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凯仕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长龙西路37号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23534N。法定代表人涂景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凯仕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凯仕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