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亚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亚日,男,1964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梁亚日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彦松,被告人梁亚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上旬,被告人梁亚日、梁亚任(已判刑)、梁亚海(已判刑)、梁水木(已判刑)在广东省茂名市以”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取钱财。到海口市后,四人进行了分工,梁亚日负责物色作案目标并假装”掉钱”,梁亚任假装在作案目标前”捡钱”,梁亚海假装和被害人一起看到梁亚任捡钱,要求和梁亚任一起分捡到的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银行卡及密码,然后交由梁亚日将银行卡上的钱取走;梁水木负责全程望风。2013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梁亚日伙同梁亚任、梁亚海、梁水木到���口市××路交叉口处的中国银行海口白龙支行伺机作案。梁亚日进入银行营业厅后,将老年人金某作为诈骗目标,并示意梁亚任、梁亚海、梁水木准备行动。被害人金某在银行柜台取出人民币10000元后,梁亚海、梁亚任在其身后尾随。当金某行至文明东路白龙苑小区门前时,梁亚任从后面快步走到金某前面”捡起”外币,快速离开现场,梁亚海则故意走到金某身边,问其是否看到有人捡了钱,借机套近关系。接着被告人梁亚日来到金某、梁亚海的身边,问是否看到有人捡到钱。金某向梁亚日说明情况后,梁亚日装作追赶梁亚任。梁亚任之后返回现场,对金某说:”老太太,我捡到钱你也看到了,我一个人拿了心里不舒服,而且这个外币挺值钱的,10万换12万元,你看到我捡钱了,这钱也要分你一份。”梁亚海乘机提出也要分一份钱。之后,三人便商议将钱平分。梁亚任将外币装进一个信封,以没有太多人民币现金为由要回家取钱,梁亚海假装不同意,梁亚任就说将外币交给金某保管,但要交出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金某便将刚取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中国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梁亚任,梁亚任就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中国福利彩票的信封调包,并将该信封交给了金某,然后故意让梁亚海作担保人一起回家取钱。梁亚海、梁亚任携带金某的银行卡和人民币10000元现金离开了现场,梁水木则继续在附近望风,观察金某是否发现骗局而报警。梁亚日拿到梁亚任、梁亚海交来的银行卡后,分别在自动取款机和中国银行海口东湖支行人工柜台处取出现金20000元和39900元,并先后到海口明珠广场祺汇珠宝店和海口美兰金茂金行刷卡购买了价格为16170元和98871元的黄金首饰。诈骗得逞后,四人转道三亚市乘坐飞机逃回广东省茂���市。事后,梁亚日私留部分黄金首饰,并与梁亚海、梁亚任、梁水木对诈骗所得的其他钱财进行了分赃。梁亚日将私留的黄金首饰出售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13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光复路茂湛大厦301房、309房分别将被告人梁亚任、梁亚海、梁水木抓获,缴获作案用的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投注单和信封。破案后,梁亚海、梁水木各退还赃款23000元、梁亚任退还赃款22000元。2017年4月9日上午10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计星路红茶馆餐厅将被告人梁亚日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亚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临时寄押审批表,扣押清单及相片,刷卡消费记录、交易清单、POS签购单,黄金销售清单、销售凭证、个人业务交易单,特约商户签购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场方位图,现场视频监控,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王某、肖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报案及陈述,同案人梁亚任、梁亚海、梁水木的供述,被告人梁亚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亚日伙同梁亚海、梁亚任、梁水木(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49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案人梁亚海、梁亚任、梁水木到案后已将各自分得的赃款退赔被害人金某,共计人民币68000元,余款人民币116941元应责令被告人梁亚日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亚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梁亚日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116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雄人民陪审员 招 萍人民陪审员 唐旭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会康速 录 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