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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吉亮与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亮,刘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820号原告:韩吉亮,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肥城市。被告:刘国伟,男,成年人,汉族,住东平县。原告韩吉亮与被告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韩吉亮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