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吉亮与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亮,刘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820号原告:韩吉亮,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肥城市。被告:刘国伟,男,成年人,汉族,住东平县。原告韩吉亮与被告刘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韩吉亮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