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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90号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才,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昌,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褚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