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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国武、张国栋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武,张国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申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国武,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张国武儿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国栋,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再审人张国武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鄂0116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武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