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国武、张国栋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武,张国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申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国武,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张国武儿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国栋,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再审人张国武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鄂0116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武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