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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开生、梁立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开生,梁立敢,赵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韦开生,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南丹县。被执行人梁立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都安县。被执行人赵胜杰,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都安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1执恢1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立敢在南丹县、都安县境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被执行人赵胜杰得款2422元(其中受理费2305元,执行费11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立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赵胜杰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梁立敢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梁立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