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天灏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天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2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曹长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天灏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汉族,住所地梧州市红岭路7号2号楼三层9、10、11号商务用房。法定代表人严美。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天灏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天灏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桂040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