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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绪坤诉被告赵英勇、赵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绪坤,赵英勇,赵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357号原告肖绪坤,男。被告赵英勇,男。被告赵刚,男。原告肖绪坤诉被告赵英勇、赵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肖绪坤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赵刚的地址“阳新县富池镇一号院及阳新一中学生休息室”,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本院经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且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绪坤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8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68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