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凯与邹峰、郎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邹峰,郎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450号原告:赵凯,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吕硕,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郎亚卿,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诉被告邹峰、郎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凯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凯��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赵凯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晨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