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有,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汪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杨威,男,回族,职业采油十厂工人,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有与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4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杨威存款每月扣1250元;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