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长鸣与杨慧英、邱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鸣,杨慧英,邱良合,邱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98号之一原告:许长鸣,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珍,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慧英,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良合,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新苗,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长鸣与被告杨慧英、邱良合、邱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许长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良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许长鸣申请撤回对被告邱良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鸣撤回对被告邱良合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