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守义申请程国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守义,程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邵守义,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程国印,男,汉族。1979年09月0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本院在执行邵守义与程国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国印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程国印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15626.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有15626.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程国印在乌兰镇有房屋且在本案中已保全,但不宜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智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