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丰新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丰新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215号原告: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工业园雅苑3号楼门面。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新宏,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田宇公司)与被告丰新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彩田宇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光彩田宇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襄阳光彩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文人民陪审员 寇亚玲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