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祝志祥与赵银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祥,赵银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759号原告:祝志祥,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龙,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原告祝志祥与被告赵银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志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祝志祥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